分析(教宗)對我們最初呈上的5個疑慮的答覆

2023年7月10日,五位樞機向教宗提出了5項懷疑,翌日7月11日立刻收到了教宗的答覆,因為那些回覆並不直接答覆我們的疑慮,我們在8月21日簡化了那些問題再呈教宗,使他能清晰地答「是」或「否」。現在,既然羅馬教廷已經公開了教宗的答覆,我認為我們應該對他的回覆作出分析,以讓信眾了解我們五人為何認為這些答覆沒有清晰解除問題。由於時間緊迫,我未有徵求其他四位樞機的意見,因此只有我個人對這「分析」負責。

前提

對教宗的回答提出質疑不是太冒昧嗎?不會,原因如下:

1. 任何一個成熟的天主教徒都不會認為,如費爾南德斯(Cardinal Fernández)樞機所說:「任何與教宗提出疑問的人都是異端和分裂份子」,事實上,我們的教宗曾非常謙遜地承認他自己的錯誤和他之前的教會成員所犯的錯(例如,他曾前往加拿大,花了六天時間,為多年前寄宿學校對原住民青年犯下的所謂殘忍行為認罪)。

2. 我放心作出下列分析也是因為我有充份理由懷疑這些回覆並非出自教宗之手筆。這次我更可以引用費爾南德斯大樞機在談到一份經教宗授權簽署的文件時所說的話,來支持我的行動:「我在文件中嗅不到教宗的氣味。」事實上,這次回覆之迅速(7月10日呈上,7月11日回覆)教人難以置信;2016年的那廣為人知的「懷疑」(Dubia)卻被置之不理,強烈的對比,讓人懷疑這些回應是今次主教會議的組織者(可能更是在費爾南德斯大樞機的幫助下)早已擬定的一些答案,以應付擾亂其議程的人。

3. 還有,基本上,我同意教宗大部份的回覆,只是對我們的懷疑卻未有作出準確回應,而且有些回覆某程度上還證實了我們的疑慮。現分析如下。


(1) 教宗方濟各對第一個「疑問」的回應

(a) 答案取決於您對「重新解釋」一詞的意思。如果將其理解為「更好地解釋」,則該說法是對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確認,有必要透過釋經學者的工作(我會加上神學家的工作)「教會的審斷才能更成熟」(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12)。

(b) 因此,雖然神聖啟示確實是不可變的且始終具有約束力,但教會必須謙虛,承認她永不會盡淨發揮「啟示」的深不可測的豐富內容,並且需要對其理解有所成長。

(c) 因此,她對自己在訓導中所確認的內容也會有更加成熟的理解。

(d) 文化改變和歷史上的新挑戰不會改變神聖啟示,但可以刺激我們更好地表達出其豐富內容的某些方面,並且總能夠提供更多。

(e) 這會無可避免地導致教廷對過去的一些聲明作出更好的表達,事實上,整個歷史中都有發生。

(f) 在一方面,教會的訓導權確實並不在天主的言語之上,但聖經的文本和聖傳的見證也確實需要解釋,好能將它們的永恆的實質與文化的制約區分開來。例如,在聖經文本(如出谷紀 2120-21)和一些容忍奴隸制度的訓導言論中(參見教宗尼閣五世,《當不同之時》詔書Bull Dum diversas1452),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這不是小事,因為它密切涉及「人不可剝奪的尊嚴」這永恆的真理。這些文本需要解釋。這也適用於新約聖經中關於婦女的某些想法(格林多前書113-10;弟茂德前書211-14)還有一些聖經文本和聖傳文件,今天無法照字重複。

(g) 必須強調的是,不能改變的是「為使萬民得救」所啟示的一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7)。因此,教會必須不斷辨別什麼是救恩所必需的,什麼是次要的或與此目標不太直接相關的。在這方面,我想回提一提聖多瑪斯.阿奎那所說的:「愈討論到細節,愈難指出有關的原則」(《神學大全》I/II q.94,第4條)。

(h) 最後,任何一條真理,孤單地,即抽離神聖啟示整體豐富而和諧的背景,就永遠無法充分理解它。「真理的層次」也意味著該將它們每一條與中心的真理和教會的整套教義恰當地聯繫起來。這最終可能導致同一真理能以不同的方式解釋,儘管「有些人只期望一個結構結實的整體,大家堅守,不容半點細微的異見,對他們來說,多思潮的現象就顯得不可取並導致混淆。但福音具有取之不盡的富饒,上述不同思潮其實有助發掘和發展其不同的幅度」(《福音的喜樂》宗座勸諭 Evangelii gaudium40)。每一種神學思潮都有其風險,但也製造機會。

分析對第一疑問的回覆

我同意(a)(b)(c)(d)(e)段的一些觀點,其中談到了教會訓導的進步:更好的理解、更好的表達、更好的解釋、某些方面更明確、更成熟的判斷……。

所有這些都是對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教會訓導以前所說的話。聖紐曼樞機說過,教會教義的發展總是忠於其本質的。聖神不會否定自己。

(f)(g)(h)段更為複雜。

(f)段

奴隸的制度 —— 奴隸制曾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份。即使是最受人尊敬的哲學家,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也認為人分為三類:哲學家、士兵和奴隸。初期的基督教團體根本無法想像能夠改變這一切。但聖保祿寫給費肋孟的書信表明,人是天主的兒女這概念,已開始從根本上改變主人與奴隸之間的關係,並最終對奴隸制度本身提出質疑。

女性的處境——當你了解到伯多祿神恩和瑪利亞神恩是多麼珍貴時,你就會發現它們是兩種不同的任務,但這並不存在尊嚴高低的分別(請想一想母親的力量是多麼巨大,因為她在培育年輕生命方面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即便這些新生命後來成為國王和皇后,他們也會認為孝敬皇太后是絕對應該)。

(g)段

「為了拯救所有人 」這一句並不單單指啟示的一部份,而是整個啟示;而啟示的內容的確構成了一個價值等級,但這卻是一個和諧的整體,不能從中取捨。

(h)段

然而,(h)段中所指的神學及其帶出的「風險」,這「風險」怎麼可以泰然接受?我不禁要問:難道教會的權威沒有責任去保護信眾免受「可能威脅信仰純正」的風險嗎?


(2) 教宗方濟各對第二個「疑問」的回應

(a) 教會對婚姻有非常明確的理解:男人和女人之間專一的、固定的、不可拆散的結合,自然對生育開放。只有這種結合才能稱為「婚姻」。其他某些形式的結合「僅以部分或是以類比的方式」實現它(《愛的喜樂》宗座勸諭Amoris Laetitia292),因此它們不能嚴格稱為「婚姻」。

(b) 這不只是名稱的問題,我們稱之為婚姻的現實是有獨特的本質構成,需要一個專有的名稱,不適用於其他現實。毫無疑問,這不僅僅是一種「理想」。

(c) 基於這個原因,教會避免任何可能與此信念相矛盾的儀式或聖事,以免暗示非婚姻的事物被承認為婚姻。

(d) 然而,在我們與人的關係中,我們絕不能失去牧靈的仁愛精神,它應該滲透到我們所有的決定和態度中。捍衛客觀真理並不是這種仁愛的唯一表現;它也包括仁慈、耐心、理解、溫柔和鼓勵。因此,我們不能成為一味否定、拒絕、排斥的判官。

(e) 因此,牧靈上的審慎必須適當辨別,是否有人或多人所請求的不同祝福形式並不傳達錯誤的婚姻觀念。因為當有人向我們請求祝福時,這是在表達向天主尋求幫助的懇求,求天主使他們生活得更好,是對天主的信任,信仰祂是我們的父親,祂能夠幫助我們活得更好。

(f) 另一方面,雖然有些情況從客觀角度來看,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但同樣的牧靈仁愛精神要求我們不要簡單地將其他人視為「罪人」,因為這些人的罪過或責任可能會因各種因素減輕犯罪者主觀的罪責(參見聖若望保祿二世:《論和好與懺悔》勸諭Reconciliatio et Paenitentia17)。」

(g)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決定可能說是出於牧靈審慎所做的,但不一定該成為一種規範。也就是說,一個教區、一個主教團或任何其他教會架構,不斷地和正式地為各種事務啟用程序或儀式是不合適的,因為並非所有「針對個別情況所作的分辨結果」都應「被提昇到普遍原則的層次」,因為這會『導致不能接受的「個案詭辯」』(《愛的喜樂》,304)。教會法不應也不可能涵蓋一切,主教團也不應以其各種文件和規矩這樣做,因為教會的生活除了規範性管道以外也可通過許多其他管道進行。

分析對第二疑問的回應

(a)(b)(c)段重申了唯一真正的婚姻觀念,相信沒有一個天主教徒會否認這一教理。但是,(a)段其中一句卻讓我們非常擔心,它引用了《愛的喜樂》(Amoris Laetitia)中的一句話:「其他形式的結合只是以部份和類似的方式表達婚姻中的愛」!?

同樣令人難以理解的是(e)(g)段中說在某些情況下教會可以某些形式祝福同性之間的結合。這種結合難道並不包括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這顯然是有罪的,正如合法婚姻之外的任何性行為都是有罪的一樣!

關於我們對同性戀者的一般「牧民態度」,第(d)(f)段偏重於將「理解」和「溫柔」與「僅僅」捍衛客觀真理,與「僅僅」否認、拒絕和排斥,與「僅僅」將同性戀者視為罪人對立起來。其實我們深信,我們必須以理解和溫柔的態度向他們說明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是違背天主愛的計劃的客觀事實。我們還必須鼓勵他們返回教會,相信天主會幫助他們背負沉重的十字架,走向永恆的幸福。

(g)段從牧民的角度完全站不住腳。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教會怎能不給予信徒明確的規則,而輕信個人的辨別能力?讓人人照個別情形去決定不正會引起極度的爭論和混亂,這難道不會危害靈魂的救贖嗎?


(3) 教宗方濟各對第三個「疑問」的回應

(a) 儘管您們承認教會的最高和完全的權柄是由教宗憑藉其職位以及世界主教團與首領羅馬教宗共同行使的(參見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教義憲章,22),現在你們向我提出這些問題,您們表明了您們有參與、自由表達意見和合作的需要,從而要求在履行我的職責時採取某種形式的「共議精神」。

(b) 教會是「傳教的共融奧秘」,但這種共融不僅是情感上的或是虛無縹緲的;它必然意味著真正的參與。不只是聖統層級,而是全體天主子民都可以用各種方式、在不同層面讓自己的聲音被聽到,並感受到自己是教會旅程的一部分。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說,共議精神作為一種風格和活力,是教會生活的重要維度。關於這一點,聖若望保祿二世在《新千年的開始》宗座牧函(Novo millennio ineunte)中說了一些非常美麗的話語。

(c) 將會議神聖化或強加一種特定的共議方法來吸引某一組別的人,使其成為每個人的規範和必經之路,這是另一回事,因為這只會「凍結」了共議的旅程,忽略了各個特殊教會的不同特徵,以及普世教會的豐富多樣性。

分析對第三疑問的回應

我們最初提出的疑慮是:主教會議並非由整個主教團組成,但本屆會議似乎要解決那些只有與教宗一起召開的大公會議才有權決定的問題。這是錯誤的。

但(a)段的回覆似乎只將synodality簡單地理解成在教會中共議和同行。從這個意義上,這次樞機們向教宗提交5點疑慮,證明他們同意這個主教會議「共議同行」的原則。

(b)段繼續引伸以上的理念,指出「所有天主子民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層面參與傳教事務」。在這裡,千萬別忽略「以不同方式及於不同層面」這點。其實,主教會議的文件在某程度上甚至承認了「準備決定」與「正式作出決定」之間的區別(即「參與決定的過程」與「作出決定」本身之間的分別)。可惜,同樣的文件也提出,教會高層不僅要「聽」,更要「聽取」,即服從人民(即平信徒)的聲音,這等於改變了耶穌在宗徒上所建立的教會及其聖統制,猶如把金字塔倒轉過來。


 (4) 教宗方濟各對第四個「疑問」的回應

(a) 「教友們的普通司祭職和公務司祭職人員……有實質的分別」(梵蒂岡第二大公會議,《教會》教義憲章,10)。堅稱某種高低的差異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意味著將信徒的普通司祭職視為「二等」或價值較低(「較低等級」)的東西。這兩種形式的司祭職相互照亮和支持對方。

(b) 當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導我們必須「決定性地」確認不可能授予女性神職品時,他絕不是在貶低女性,並將至高無上的權力賦予男性。聖若望保祿二世也肯定了其他的事情。例如,當我們談到司祭的權柄時,「這裡是『職務』的問題,而不是『地位』和『聖德』的問題」(聖若望保祿二世《基督信友平信徒》勸諭Christifideles laici51),我們還沒有充分理解這些話。他明確認為,雖然神父獨自主持聖體聖事,但這項任務「並不意味某些人比其他人優越」(聖若望保祿二世《基督信友平信徒》勸諭,註釋190;參閱信理部《婦女與聖秩》宣言Inter insigniores6)。他還指出,固然司祭的功能是聖統制的,但它不應該被理解為一種統治形式,而這制度「完全為了聖化基督成員的」(聖若望保祿二世〈婦女的尊嚴與聖召〉宗座書函Mulieris dignitatem27)。 如果不理解這一點,並且不從這些區別中得出實際結果,就很難接受神職人員只為男性保留,我們也將無法承認婦女的權利或承認她們也需要以不同方式參與教會的領導的必要性。

(c) 另一方面,為了嚴格起見,讓我們承認,對於「什麼是一個有決定性和權威的教義」尚未有一套清晰的概念。這不是一個教條式的定義,但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沒有人可以公開違反它,但它可以成為一個研究主題,就像研究聖公會神職品的有效性一樣。

分析對第四疑問的回覆

關於公務司祭職,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指出,它與普通司祭職「不僅在程度上不同,而且在本質上也不同」。通過聖事按立,聖職人員「以基督的身份 」於更高的程度上參與基督的司祭職。然而,在這裡我們談論的是職能,而不是個人的地位、聖德或任何其他優越性,正如教宗在引述《基督信友平信徒》勸諭(Christifideles Laici)時所申明的那樣。

在(c)段中,教宗承認男性獨享公務司祭職雖不是信理,而是明確、清晰和具權威性的聲明,所有人都必須尊重;但答案卻留下了一條尾巴:「但它可以是一個研究課題,就如英國聖公會中按立聖職的有效性一樣」。因此,儘管有了確切的聲明,將來仍有可能就這議題「無休止地」進行討論?!除此以外,這裡所用的例子並不恰當,因為聖公會中按立聖職的有效性是一個歷史問題,而我們的這個問題卻屬於神學性質。


(5) 教宗方濟各對第五個「疑問」的回應

(a) 悔改對懺悔聖事的有效性是必要的,並且意味著立志不再犯罪。但這裡不是數學計算,我必須再次提醒您們,修和室不是海關。我們不是聖事的主人,而是謙卑的管家;聖事滋養信徒,因為天主的這些恩賜,不只是需要保存的聖髑,而是聖神對人們生活的幫助。

(b) 表達悔改的方式有很多種。通常,對於自尊心嚴重受創的人來說,承認自己有罪是一種殘酷的折磨,但願意走近修和室的舉動本身,就是悔改和尋求天主幫助的象徵性表達。

(c) 我還想提醒一下,「有時候,我們在牧靈工作上,感到難以體現天主無條件的愛」(《愛的喜樂》,311),但我們必須學會這樣去做。跟隨聖若望保祿二世,我堅持認為,我們不應該向信徒要求對改過有過於精確和肯定的計劃,這最終會變得抽象甚至自戀,而即使預期再次會跌倒,「也不等於沒有定改心」。(聖若望保祿二世,致威廉.鮑姆樞機( William W. Baum)及聖赦院年度課程參加者的信,1996 3 22 日,5)。

(d) 最後,必須明確的是,當一個人處於臨死的痛苦,或精神和心理的能力非常有限時,與告解相關的所有條件通常都不適用。

分析對第五疑問的回覆

(a)段

正因為我們是聖事的管理者,而不是聖事的主人,所以我們必須遵守規則,確保懺悔及定改的完整性。為什麼說我們這樣做是會把修和室變成「海關」一樣?

(b)段

聽告解的人不能羞辱告解者,但告解者必要謙卑,他該知道為得罪赦,不再犯罪的志願是必須的(同時也要避免任何犯罪的機會)。當然,當刻真誠的許諾並不完全能免除重蹈惡習的可能。但重要的是要明白,罪會令我們遠離天主,遠離我們的幸福,不只是永恆的福樂,還有此時此地的心靈平安。

我們也深信,我們必須學會真正成為天父無限仁慈的使者,即使我們都是罪人,天主也有能力使我們成為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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