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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Esther,
我記得我開始寫這blog的時候您和另一位年輕朋友是我的談話對象。收到您寄來的「獅子山下的馬槽」,我想給您說:「這是我今年最喜歡的聖誕禮物」,這也給我機會再以您為這次談話的對象。我向您訴苦。
今天已是2020年的最後一天,但卻是我最傷心的一天。
有朋友常給我說:「不要說香港法治已完結」,但今天我真的不能不徹底失望。
我本希望我曾給他付洗的Jimmy能和他的家裡親人一起送走2020,歡迎2021。我去了法庭,但(我半聾的耳)聽到了……
起初我以為法官說得很對:
『有這樣、這樣條件可以准保釋』(平常法例)
『除非有這樣、這樣條件不可以保釋』(國安法)
基本上不是一樣意思嗎?
控方說『不!』語氣很不同,『國安法屬嚴重罪行,保釋門檻應更高』。
也就是說「控方有理由要求上訴」聽來也有道理。
那末法官批准上訴,安排日期。
但控方同時要求Jimmy立即還押,那當然是另一件事了。
在上訴前高院法官的判決不是該「還在」stat嗎?Jimmy不是還該possidet「擁有」保釋回家的權利嗎?
難道在上訴前應先假設高院法官錯了嗎?他真的沒有充份保證被告不會做那些控方告他曾做過的罪行嗎?
究竟在保釋條件上還有什麼措施疏漏了,應該加上的?還有什麼危險被告會逃走或做那些控方告他曾做過的罪行?警方也沒有辦法阻止而必須還押?如果他做了,你們不能馬上知道了,告他新的罪名而收押他嗎?
要求絕對違反常例,假設前法官錯了而取消被告合法取得的權利,不是應有理據嗎?我好像沒有聽到。
難道控方以為什麼措施也不能避免被告會做那些事,所以絕對不該有保釋?那末國安法那半句話「除非……」不是白費的嗎?我不懂!
Esther,我祇能帶着這些疑問去睡這跨年的一覺。請為我祈禱。
預祝2021……
多想的老年爺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