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 我還是不明白

我昨天說「聽來也有道理」「控方有理由要求上訴」,也就是說控方可以以為高院法官『沒有充分理解「保釋門檻應更高」』「或實際上他接受的保釋條件不符合那更高的標準」,但這都是該在上訴案中澄清的。

我又說:「要肯定高院法官錯了……不是應有理據的嗎?而我好像沒有聽到控方提出。」


昨夜那些疑問並沒有使我失眠,我照常睡得很好。今早細閱《蘋果》列出控方提出的理據,結果還是不明白。

42條列明「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得批准保釋」。

但控方又說「嚴格保釋條件也未必能消減(滅?)被告繼續危害國家的風險」又「考慮因素不能(祇?)包括保釋條件」。

那末我還不明白哪是這些神秘的「其他因素」才能是充足理由使人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行為(或潛逃)?

法律裡的相信當然不能是純粹主觀的猜測,你不相信一個人也該有一個客觀的基礎。

黎智英是一個極度緊張自己名譽的人,認識他的人一致肯定他不會不忠於自己對法庭許諾的事,他為了不牽累自己創下的事業,忍痛忍辱作出了那些犧牲自由的許諾,他緊張自己的信譽比自己的生命更甚,一定不會食言。當然,有些人對這些精神價值是不會明白的。那麼要使這些人放心祇有請黎智英消失於人間了?!


還有,把這麼籠統的「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和謀殺講成同級,我不知可用什麼詞來形容!

為阻止潛逃不是可用電子鐐銬嗎?聽說控方說不中用,那末加拿大又在孟晚舟女士身上用了?

最後,如果黎智英是這麼一位危險人物,那末不能更迅速上法庭解決這保釋案件嗎?真的還須拖一個月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